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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继续执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 2022-01-13 09:44:23
编辑: 果洛新闻网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财函〔2013〕10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153号)要求,为稳定基层教师队伍,实施教育脱贫,2016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建立青海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的通知》(青教师〔2016〕62号),对全面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持续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定从2021年1月起,继续执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全省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和街道)及以下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的在编正式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二)补助标准:继续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分为三个档次,二、三类地区按照月人均350元,四类地区按照月人均450元,五、六类地区按照月人均550元标准补助。

  各地在统一标准基础上,要根据县域内乡村学校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最高和最低的补助标准比值应控制在2倍以内,重点向边远艰苦学校、高海拔学校和村小、教学点教职工倾斜,充分体现“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原则。

  (三)有条件的地区,在本通知规定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自筹解决。

  二、发放办法

  (一)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月发放。调入、聘用到乡村学校的教职工,从调入起薪之月起发放;调离乡村学校或退休的教职工,从离岗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二)经组织批准,到乡村学校支教、挂职的教职工,工作期间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三)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学校应制定考核办法搞活分配,向班主任、超课时、课后服务倾斜,考核不合格的不发当月生活补助。

  三、经费来源

  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省与市(州)县按8:2比例分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是省委省政府针对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专门设立的补助政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农牧区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乡村教师的特殊关心,是加强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大省级层面的政策统筹力度,密切配合,监督和指导各地将政策落到实处。市(州)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领导,积极协调,科学合理制定区域内差异化的补助标准,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与我省已经实施的乡镇工作补贴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补助政策激励作用,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教学点)任教。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村学校要加强组织实施,确保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严格坚持“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乡村学校要如实报送享受补助人员名单和信息,对补助人员、人数、档次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在编在岗乡村教职工信息台账登记制度,实行享受补助教职工“实名制”的动态管理机制,据实发放补贴。各地要及时掌握教职工思想动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密切跟踪社会反映,注意风险防控,针对性地引导好舆论,确保这项惠及乡村教师的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州和县级教育部门必须严格按教育部的工作规定,在“全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信息报送平台”开放期间按要求及时准确实名填报乡村教职工生活补助相关数据,务必做到真实、完整、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各市州和县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分级负责、逐层把关、严格审核、规范统一,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和问责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杜绝借机乱发各种津补贴。省有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各地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提供虚假数据,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2016年11月16日,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青海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的通知》(青教师〔2016〕6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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