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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玛县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中共班玛县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 2017-09-06 15:45:29
编辑: 耿言育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精神,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班玛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班玛实际,制定出台《班玛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方式方法以及评价和考核内容、实施步骤、等级确定、责任承担等。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科学规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开展评价考核工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期限相对应,在国土、环保、农牧、林业、水利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乡镇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推动各乡镇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五年考核主要考查各乡镇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乡镇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办法》规定,年度评价由县统计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测算生成各乡镇绿色发展评价结果。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县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价内容可以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乡镇年度绿色发展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本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的年度评价。五年考核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统计局、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监察局、农牧科技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生态文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县委、县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保护与建设成效,突出公众的获得感。考核目标体系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水利局、县统计局、县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生态文明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应于9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开展:一是开展自查。各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5月底前,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生态文明考核牵头部门;二是实地核查。生态文明考核牵头部门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三是综合考评。生态文明考核牵头部门结合各乡镇党委、政府自查报告、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乡镇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综合考核报告。生态文明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三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乡镇,或者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并被查实存在问题的乡镇,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综合考核报告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报送全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作为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同时对其党政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考核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但1项或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乡镇,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乡镇,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应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乡镇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主动配合开展工作。对询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相应处理。(王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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